(一)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区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。
(二)建立健全本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,根据上海市统一制度拟订和实施本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,核算本区、街镇、园区增加值。
(三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、市统一部署的本区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,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本区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
(四)推进统计“四大工程”,开展“一套表制度”、网上直报等工作。组织实施工业、建筑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、房地产业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、教育、卫生和社会工作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,建立并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。
(五)组织实施能源、固定资产投资、科技、人口、劳动力、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。结合本区实际,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制度,制定统计调查计划。
(六)统一评估、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本区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(七)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区委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(八)依法开展统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,查处统计违法行为;依法审批(备案)本区统计调查项目;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;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。
(九)规划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,组织协调各镇、街道、各部门的统计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建设。
(十)管理市统计局拨给本区的统计事业费;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镇、街道、工业园区、职能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。
(十一)组织指导统计教育和培训工作;指导、协调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。
(十二)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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